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查实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