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性病的医源性感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