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临床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结果报告,参加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