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