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四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性病防治、卫生防疫、传染病管理监督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