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医发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性病防治机构报告。

前款规定的报告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