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防治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发现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时,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