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