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