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一条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