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