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