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