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