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