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八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