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