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