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十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