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