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