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不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