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