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