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