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于报告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告: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相符合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但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经营快递业务未能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件的;

与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加盟、代理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

许可证有效期内擅自停业、歇业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