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对快递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暂时不纳入本办法调整。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对快递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