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