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3、 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十三、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十三、 3、 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十三、 對於患有精神病的復員建設軍人,病情較輕的,可由患者家屬負責照管,家庭生活困難的,可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以適當補助,補助費用由優撫事業費開支。如果病情嚴重需要治療,家屬無法照管或者無家屬照管的,由省(市)衞生部門設法收容,收容期間醫療、生活費用由醫療單位向省(市)衞生部門報銷。 3、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