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十三、

十三、 對於患有精神病的復員建設軍人,病情較輕的,可由患者家屬負責照管,家庭生活困難的,可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以適當補助,補助費用由優撫事業費開支。如果病情嚴重需要治療,家屬無法照管或者無家屬照管的,由省(市)衞生部門設法收容,收容期間醫療、生活費用由醫療單位向省(市)衞生部門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