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司法部根据本年度确定的考试授予律师资格的数额,按分数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对于考试分数以及经分数核查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的应试人员,均予以录取,不受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数额的限制。

对于有缺考纪录或者其中有试卷成绩为零的考生,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