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二十六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二十六条 评卷单位应当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设置评卷场所,并配有保卫人员负责安全工作;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