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一章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保证律师队伍质量,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第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司法部设立律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承办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的考务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