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军队律师的执业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