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地区、州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