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时,可以邀请律师协会派员列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