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