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