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