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