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 法律援助条例(200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