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