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