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