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以下基本内容:

标题;

收件人;

法律依据;

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正文;

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及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地址;

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