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