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