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十五条 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