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修改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修改 第十八条 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的程序是否合法;修改章程提案提出的情况,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情况,在股东会就修改章程进行表决时是否存在股东反对或者弃权的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