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