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